新婚的志玲姐姐因这件事获赔40000元!
又一明星遭遇被代言!
最近,新婚的志玲姐姐因广东省中山市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未经其授权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将其告上法庭。
日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宗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林志玲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为;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林志玲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驳回原告林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林志玲起诉请求:
1、判令某电器公司停止实施侵犯林志玲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
2、判令该公司向林志玲赔礼道歉,出具书面的致歉声明,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并在1688网络店铺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
3、该公司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100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志玲将第二项中的道歉范围变更为1688网络店铺。
林志玲认为,某电器公司未经其许可,在1688的网店销售包装上印有林志玲头像及签名的负离子空气生态仪等产品,试图借助林志玲的高知名度宣传销售该产品。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林志玲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不良影响。
某电器公司辩称,同意停止侵权并当面赔礼道歉,但林志玲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书载明:2017年8月21日,林志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前往该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工作人员吕某的监督下,张某登陆www.1688.com,进入网站,在货源搜索栏搜索关键词“某某负离子”,跳转进入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网店,显示公司名称、电话、地址等工商登记信息,网店上有林志玲的照片及签名,标价4980元。
某电器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30000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电水壶、电压力锅、电磁炉、电茶盘、抽油烟机、炉具、消毒柜、电热水器、电炊具、风扇、五金塑料配件、净水设备、空气净化设备、小家电、灯具、五金交电、日用品、服装布料。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
焦点1,涉案网店有显示某电器公司企业名称、地址等企业登记信息,某电器公司虽然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法院认定涉案网店属某电器公司所有。
焦点2,涉案网店上有林志玲的照片等内容,并有公证保全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林志玲称其没有授权某电器公司使用其肖像和签名,某电器公司未经林志玲授权,在涉案网店上使用林志玲的肖像及姓名,其行为既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已侵犯林志玲的姓名权;又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宣传,也已侵犯林志玲的肖像权。
虽然某电器公司辩称涉案的图片由生产商提供,但鉴于林志玲在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某电器公司应当知悉林志玲,但某电器公司仍然使用涉案图片,具有侵权的故意,应认定该公司构成侵权。
某电器公司实施侵权的情节较轻,林志玲要求该公司在网络上赔礼道歉并出具书面的致歉声明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认错态度、涉案商品属性、林志玲的知名度以及同一公证书取证多个涉嫌侵权人,综合酌情确定某电器公司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合计40000元,遂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李世寅 卢国棠
编辑:梁慧杰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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